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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壹、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一、什麼叫做牴觸公共設施之土地改良物?

    舉凡在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計畫區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橋 樑、停車場、河川、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學校...等等)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或農作改良物(以下簡稱農作物)

    網址:https://landevp.kcg.gov.tw/bulletin_list.php?nid=18&src2=48

    二、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建築改良物?

    (一)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及中華民國66年1月21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建造完成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改良物。

    (二)中華民國66年1月21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建造完成之都市計畫範圍外建築改良物。

    (三)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者。

    (四)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建築改良物之建造日期,得以建造執照、門牌、戶籍、稅籍、水錶、電錶、都市計畫現況圖或航測圖等資料證明之。

    三、土地改良物所有人何時可接獲拆遷通知?

    (一)每年一月初本處會在報紙、市公報、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週知並在工程現場張貼公告。預定工程拆遷日期,請各牴觸戶預作準備。(預定公告三個月後拆遷)

    (二)本處人員到現場丈量調查時亦會向各牴觸戶說明,並請各位牴觸戶會同丈量拍照54留證。

    (三)通知各牴觸戶檢送證件領取補償費時亦會副知所轄里辦公處。

    (四)通知各牴觸戶自行拆除日期,亦會以公函告知。

    四、建築物建造日期之認定,應繳驗文件有那些?

    (一)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最早門牌設籍證明書。

    (二)稅捐處核發之房屋稅籍明細表。

    (三)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核發之最早設定之電錶、水錶證明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

    以上(一)至(四)項只需擇一繳交。並經審核後符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布前,或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屬合法建築物。若是原四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以前公布之都市計畫,則五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所,建者,屬於舊違章建築。這二種除外稱為新違章建築。

    (五)如無法取得證明者或以上(一)至(四)項之資料文件未能證明(或載明)樓層數、面積、構造者,得參酌都市計畫原發布圖示或都市計畫公布日前之航測地形圖經現場會勘屬實者,據以判定。

    五、如何計算建築物補償費?

    房屋拆除面積X重建單價=建築物補償費。

    六、建築物依主體構造分為幾項?其補償單價如何?

    鋼骨造、鋼骨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21,0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24,3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4,3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38,1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43,0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48,200元。

    第二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8,9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21,8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9,7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34,2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38,7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43,300元。

    第三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6,0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18,5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5,2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29,0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32,8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36,800元。

    鋼筋混凝土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7,8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21,2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8,8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33,5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37,3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41,500元。

    第二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6,4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19,6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6,6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30,9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34,5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38,300元。

    第三級:

    一層至三層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5,100元,四至五層每平方公尺18,000元,六至八層每平方公尺24,400元,九至十一層每平方公尺28,400元,十二至十四層每平方公尺31,700元,十五層以上每平方公尺35,200元。

    加強磚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4,1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6,7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9,200元。

    第二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3,5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5,4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7,700元。

    第三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12,9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4,1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6,200元。

    木造、磚造及石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9,6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0,600元。

    第二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8,9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9,800元。

    第三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8,1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9,000元。

    重型鋼鐵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9,4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1,100元,三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5,500元,四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8,300元,五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21,000元。

    第二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8,6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0,100元,三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4,100元,四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6,700元,五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9,100元。

    第三級:

    一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7,300元,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8,500元,三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1,900元,四層建物每平方公尺14,100元,五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6,200元。

    輕型鋼鐵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7,400元。

    第二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6,400元。

    第三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5,600元。

    土造(含土或磚、石等混合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9,5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10,600元。

    第二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8,9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9,900元。

    第三級:

    平房及二層建物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8,300元,三層以上建物每平方公尺9,200元。

    夾板、錏板、塑膠板、石棉板造及其他造:

    按建物內裝(裝潢)分為三等級

    第一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6,400元。

    第二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6,000元。

    第三級: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5,600元。

    八、建築物補償面積如何丈量計算?

    (一)補償面積以建築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所包覆之面積加總計算;其為共同壁(柱)者,以中心線為界;前項面積於建築物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物者,以已登記或已領有建築執照者為限,加計其垂直投影面積。

    (二)建築改良物因舉辦公共工程而部分拆除,其剩餘部分有結構安全之虞者,應一併拆除並予補償,若所有權人請求自行補強結構安全並拆除應拆除之部分者,公共工程舉辦人得發給所有權人相當於剩餘部分面積補償費之補強費;所有權人逾期未能拆除應拆除之部分者,公共工程舉辦人得全部予以拆除;其補強費視為剩餘部分之補償費。

    (三)建築物因舉辦公共工程而部分拆除,致剩餘部分有整修拆除立面外觀之必要者,公共工程舉辦人應發給整修費,依需整修立面處之面積乘以立面剩餘部分主體構造重建單價百分之二十五予以核發。

    九、除了建築物本身牴觸部分補償外,還有那些獎勵金、補助費?

    (一)自行拆遷獎勵金: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遷並清運完竣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自行拆遷獎勵金,逾期未配合者不予發給。

    (二)配合拆遷獎勵金: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未阻撓工程而配合拆遷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發給配合拆遷獎勵金。但已領取自行拆遷獎勵金者,不予發給。

    (三)建築物主體構造因全部拆除致現住人須搬遷者,發給一次租金補貼及人口遷移費;部分拆除致現住人須暫時搬遷者,以百分之八十發給之,現住人口,以徵收或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址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為限。

            租金補貼:單身15,000元、二人21,000元、三人24,000元、四人30,000、五人36,000元、六人以上45,000元。

            人口遷移費:單身70,000元、二人80,000元、三人90,000元、四人100,000、五人110,000元、六人120,000:單身15,000元、二人21,000元、三人24,000元、四人30,000、五人36,000元、六人45,000元、七人130,000元、八人140,000元、九人150,000元、十人以上160,000元。

    (四)營業損失補補償:準用內政部訂定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law/lawcontext/105?LCID=179

    十、建築物部分拆除後其剩餘部份無法繼續使用者,如何處理及認定標準。剩餘部份能否修繕?

    (一)建築物部份拆除後,其剩餘之最小深度扣除騎樓地不足2.5公尺者,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補償拆遷。

    (二)剩餘部份在原高度,原範圍之情況下內可門面整修。

    (三)若需增建、整建、改建的話,請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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