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十八、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須提供(繳交)什麼證件來證明產權為其所有?
(一)有辦建築物登記者,請繳交建築改良物權狀謄本。
(二)未辦建物登記者繳交四鄰一人以上證明之產權證明切結書,所有權人及證明人並應簽名蓋章。需地單位依據產權證明切結書之房屋所有權人為發放補償費 或救濟金之對象,如未檢送上述之有關證件視為所有人不詳。承辦單位得依照有關程序辦理提存待領,並派員代為拆除,上述產權證明切結書如有不實或冒領補償費 之情事,除應返還所具領之補償費及依定利率計算之孳息外,本人及證明人並負一切責任。
十九、領補償費或補助費,需檢附那些文件?
(一)所有權人身份證、印章。
(二)代領人之身份證、印章、委託書及所有權人身份證、印章。
(三)未檢附產權證明文件者應補齊。
(四)請持以上之文件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第五科(四維三路二號合署辦公大樓第六樓)。
(五)請所有權人提供銀行或郵局帳號以便將補償費匯入戶頭。
廿、依本自治條例通知領取各項費用或繳交文件者,或拒絕拆除時如何處理?
(一)發放機關再限期通知一次,仍不具領者,提存保管專戶待領。
(二)經通知不繳交證件者,依有關規定步驟查證其為合法或違章建築再估算其補償費。
(三)如拒絕拆除時,得依法辦理代為拆除。
(四)本府執行拆除前所有權人應自行搬離其有關之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未於拆除日前搬遷,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不予補償救濟。
廿一、例:您有一棟二層樓第二級加強磚造合法建築物全部牴觸公共設施,樓房面積160平方公尺,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現住所設有戶籍,人口數為4口,作營業使用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且繼續營業中,電動抽水機乙台(出水管口徑未滿6公分,深度未滿60公尺之動力抽水井,未申領水權登記),在政府限期內配合拆遷,可領到補償費多少錢?
可領補償費3,299,000元,其金額分別計算如下:
(一)房屋補償費 :15,400 ×160 = 2,464,000元
(二)自行拆遷獎勵金:2,464,000 ×0.25=616,000 元
(三)人口遷移費:100,000 元
(四)租金補貼:30,000元
(五)營業損失:66,000+(30-15)×1,100=82,500元
(六)抽水機乙台:13,000 ×1/2 = 6,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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