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因拆除而無法繼續使用者,以拆遷公告前一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之線路補助費中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計算補助費。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而尚能使用者,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線路補助費中所載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計算為維持原契約容量所須另繳之外線補助費補助之。
機械台基礎補償費:
(一)普通混凝土造:每立方公尺3,300元。
(二)鋼筋混凝土造:每立方公尺5,500元。
(一)已辦理水權登記之水井之補償費(含抽水設備遷移費)標準如下:
- 古井每口5,200元。
- 手搖抽水機之水井每口10,000元。
- 使用動力抽水者:
-
- (1)出水管口徑未滿6公分,深度未滿60公尺之動力抽水井,每口13,000元。
- (2)出水管口徑6公分以上未滿8公分,深度未滿60公尺之動力抽水井,每口24,000元。
- (3)出水管口徑8公分以上,深度未滿60公尺之動力抽水井,每口40,000元。
- (4)出水管口徑未滿15公分,深度60公尺以上之動力抽水井,每口200,000元。
- (5)出水管口徑15公分以上,深度60公尺以上之動力抽水井,每口450,000元。
- 手搖抽水機之水井、動力抽水井如為廢井則以每口5,000元補償。
(二)未辦水權登記者,按前項標準百分之五十給予補償。
(三)灌溉及家庭用水井補償標準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一)技術工每工每天2,200元。
(二)普通工每工每天1,980元。
(三)機械拆卸及安裝按所需工數查估計算。
搬運車資(含起卸搬運工資,體積過大之機器無法確定實際車數者,得參酌既有資料參考查定之)
(1)15噸(含)以上卡車:每車11,000元。
(2)15噸(不含)以下卡車:每車8,800元。
依據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辦理。
網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殯葬法規>高雄市殯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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