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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相關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4-21 13:52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鑑於公帑支出是否合理,有無浪費情形,向來為社會大眾關注之焦點,前曾發生公務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稱共約)辦理採購涉犯貪瀆之案例,邇來仍有機關通報部分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為防弊端並確保採購效益,請各機關於利用共約時,落實以下規範:

    • 落實市價訪查: 若共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不得逕行利用,應立即通報訂約機關,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 審核產品時效: 採購3C等汰換快之設備,應主動辨識規格是否過時。
    • 落實切實驗收 到貨時應切實驗收,嚴防廠商以次充好或提供過時產品,以維護機關權益。

    相關條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3、4項。

    類別: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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