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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國家機密 VS. 一般公務機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之要件解析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5-26 15:56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之出境,應經其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又所稱「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係指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及收受國家機密機關中,得知悉、持有或使用該項機密事項之業務人員,而不論其工作性質或接觸、瞭解程度。

    類別:國家機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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